南宁市修订《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养犬要签保证书 犬吠扰邻将受罚
随着城市住宅小区内的养犬纠纷不断出现,犬吠扰人、犬只伤人等养犬纠纷问题备受社会关注。即将举行听证会的《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针对南宁市的实际情况,明确了养犬登记的条件、程序、备案等内容,进一步规范了养犬人的行为,增加了违法养犬的处罚规定。
限养范围有所扩大
农村养犬有法可依
修订前的《南宁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规定限制养犬的区域为:南宁把市区和城中村设为限制养犬地区(简称限养区)。
随着南宁市城市建设的发展,建成区的范围不断扩大,特别是南宁市已重新进行区划调整,取消了郊区,良庆、邕宁调整为城区,《南宁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规定的范围与现行的城区划分不相吻合,需要对限养区域进行调整,故《征求意见稿》规定:“本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范围内为限制养犬区”。
根据南宁市2004年至2007年11月人狂犬病病例调查统计,在调查的65例人狂犬病例中,患者皆在农村,农村患者占100%。因此,《征求意见稿》将农村地区纳入法规的调整范围,并规定农村养犬强制免疫,农村养犬有法可依。
犬只实行强制免疫
每户养犬不过两只
为有效规范养犬人养犬行为,《征求意见稿》对养犬登记的条件、程序、备案等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限养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和强制免疫制度。未经登记和免疫,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限养区内个人养犬的,应当具备6个方面的条件: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住所不在禁止养犬区范围;犬只符合规定的种类和数量;取得合法有效犬只免疫证明等。
限养区内单位养犬的,应当有固定的犬舍,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饲养。限养区内个人养犬,每户准养犬不得超过两只。限养区内禁止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南宁市实际确定禁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品种、体高标准并向社会公布。限养区内的单位、个人养犬的,应当告知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