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收费城乡有别
养犬人士责任不轻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限养区内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服务费应当由养犬人在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时一并交纳。养犬管理服务费每年须缴纳一次。在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养犬的第一年交纳管理服务费500元,以后每年交纳管理服务费300元;在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养犬的第一年交纳管理服务费300元,以后每年交纳管理服务费100元。
为规范养犬人的行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护其他人的权益,《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养犬人的行为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规范:犬只出户必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必须避让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人群;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或住宅区公用电梯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养犬人放弃所养犬只且犬只无人接收的,必须将犬只送犬类留检所。
对携犬出户不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的养犬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开办犬类诊疗机构或者举行犬类展览、表演、比赛等活动的,由畜牧兽医等行政部门依法处理。违反规定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处以每只5000元罚款,并没收犬只。未经登记或未经免疫养犬的,留检犬只,并对单位处以每只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每只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办理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没收犬只。犬吠影响邻居和周围单位的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养犬人不采取措施制止的,处以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