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草案)》中规定,养犬实施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分区管理,养犬人应严格遵守所在区域对犬只免疫、登记、年检及犬种、数量上的规定。养犬人应当自养犬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地点实施犬只免疫并领取《犬类免疫证》,并凭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和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缴纳管理服务费,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条例(草案)》还对养犬人的行为作出了规范,其中包括:不得携犬进入体育场馆、博物馆、商场、餐饮服务场所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犬只死亡的,养犬人不得随意丢弃,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在其指导下对犬尸进行无害化处理;携犬乘坐电梯时,应当征得其他乘坐人的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采取怀抱、将犬装入犬笼或犬袋等其他约束措施;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等遗弃物,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并处理干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