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狗死亡 主人讨“丧葬费”,法院判决 动物医院给付3000元 返还医疗费44元
爱犬输氧后在动物医院死亡,主人刘女士悲痛之余将动物医院告上法院,讨要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和丧葬费。
记者今天获悉,朝阳法院判决动物医院应给付刘女士经济损失3000元,返还医疗费44元。
刘女士诉称:2006年4月28日,她将已饲养13年的北京犬“虎子”送到被告动物医院进行治疗。
医生给“虎子”开具了肾上腺素,并进行输氧治疗,结果“虎子”在输氧过程中死亡。
刘女士认为,动物医院在输氧中存在过错,故诉至法院,要求动物医院赔偿经济损失费10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埋葬费5500元,返还医疗费300元。
对此,被告辩称:“虎子”是13岁的高龄犬,该犬从2006年4月3日开始多次到该医院就诊,说明该犬身体状况不好。
该犬系心肺功能衰竭死亡,医院在治疗中没有过错,故不同意诉讼请求。但鉴于刘女士的失犬之痛,同意补偿3000元。
经查,2006年9月,刘女士已将“虎子”埋葬,但庭审中未就埋葬费等支出向法院举证。
法院审理
朝阳法院认为,动物医院主张涉案犬患心肺功能衰竭,但未提供诊疗记录,故认定其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不当之处。
而刘女士未保存涉案犬的尸体,导致对涉案犬的死因无法作出准确客观的判断,对此刘女士亦应承担责任。
考虑到刘女士对爱犬的付出,以及该犬死亡给刘女士带来的精神痛苦,认为动物医院应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