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五年四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重庆市小动物保护协会 Chongqing Small Animal Protect Association(CQSAPA)
第二条 重庆市小动物保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主要是以爱护动物、积极支持动物保护和公益事业的人士为主自愿组成,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作的具有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本会遵守宪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积极向有关领导部门及时反映群众的正常要求和愿望,提出可供参考和借鉴的建设和意见。
第三条 本协会以倡导讲道德、讲科学、讲文明、积德行善、珍爱生命的社会风尚为宗旨;以发扬中华民族崇尚自然、宽仁爱物的传统美德、维护文明古国的声誉并发扬光大,从而让我市在保护动物、优美环境的领域,能跻身于全国文明、进步之行列为目的;以保护小动物(伴侣动物),反对一切虐待、伤害动物的行为和思想。第四条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农业局技术推广总站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管理机关的领导,遵守《重庆市社会团体管理规定》 第五条协会的办公地址:重庆市白市驿亚光园旁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
协会从事以下的业务活动:
(一) 定期更换协会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供会员交流心得,进行讨论。
(二) 通过媒体,开展动物保护宣传,培养青少年善良的心性、优美的情趣,让他们形成关爱生命、保护自然的正确认识。
(三) 在本市范围内不断发展新会员,扩大动物保护者队伍;加强会员的联系,宣传中华民族文明史,介绍当代文明社会保护动物的思潮,宣传人与动物和谐、友善共处的历史取向,进行保护动物和增强环保意识的教育,普及科学饲养和防疫、保健知识,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揭露、鞭挞虐待动物、残害生灵、破坏自然的思想和行为:开展有关的学术讨论。并根据条件,发展团体会员。
(四) 不定期开展有关动物保护、动物生存现状和政策与法规、科学管理等研讨会,聘请国内外的动物保护专家学者,作学术报告。
(五) 定期举办会员联谊会、经验交流会。
(六) 每年十月五日,,举办规模较大的纪念“世界动物日”的宣传、展览活动。
(七) 按农业局、民政局有关领导部门的规定与要求,定期检查工作,总结工作。
(八) 建立小动物爱心教育基地,收容、救护被虐待、残害或遗弃的小动物;不定期举办伤残动物关爱活动,进行爱心教育;积极开展“领养”或”认养” 小动物工作。定期召开理事会(每季度一次),会员大会(每年一次), 研究工作,听取意见及建议,并向会员公布协会工作情况和财务明细。
(九) 向有关的政府领导部门,提出意见及建议。
(十)与市内外动物保护组织建立密切联系,积极开展动物保护方面的文化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特邀荣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章程
(二) 自愿加入
(三) 不得随意抛弃和虐待家养动物
(四) 申请入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A团体会员本市从事动物医疗、保健、防疫和运动生存现状研究的单位和团体;从事生命科学、动物史、动物学的单位和团体;
B个人会员动物保护者、兽医或与动物保护有关工作的人士;爱护动物、积极支持动物全面提高和公益事业的人士;环保工作者、动物研究工作者;
C特邀荣誉会员凡保护动物有知名度、有影响或者对发展动物保护事业(特别是对中国的动物保护事业)有贡献的人士,经社会有关人士或会员推荐,经理事会讨论,可特邀为荣誉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协会人力资源部门审查通过,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 交纳本年度会费、会员证费
(四) 录入会员名册、发给会员证;凡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时,应向理事会报送该组织的章程、领导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名单,经理事会同意后中,发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的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 具有为协会服务(有偿)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自由退会权;
(六) 领养或者认养协会收养的小动物的权利;
(七)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培训及相关活动;
(八) 会员个人依法饲养小动物,如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本协会反映并要求给予保护;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如下义务
(一) 执行协会决议;
(二)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参加协会的活动;
(五) 按规定定期交纳会费;
(六) 主动关心,了解动物生存现状;
(七) 在不影响个人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根据条件,参加一定的协会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及除名
(一) 会员退会,需书面通知协会,交回会员证,由办公室撒出会员登记表;
(二) 会员如无故一年不参加协会活动、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由协会办公室收回会员证,撒出会员登记表;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撤出会员登记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协会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如下: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定协会内政外联工作中其他重大事宜;
(五) 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太大会每届五年,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大会决议须经与会者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因故不能如期换届时,经理事会通过后,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如延期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重庆市各界人士组成,任期五年换届,需延期时,最长不超过二年。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任期五年,延长不超过二年。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由协会理事组成,作为会员大会执行机构,主持日常工作,其职权如下;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者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三次会议。情况需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仪式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三)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小动物保护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 各种社会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发布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事实、准备、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人员调动工作域;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予社会捐赠,协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定期地以固定的方式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因国家政策变化或遇不可抗因素,须解散或者暂时停止活动或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或暂时停止活动的决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或暂时停止活动的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如有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同的事业,如有债务,则变卖协会既有的固定资产及其他财物偿还。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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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协会团体 >> 重庆市小动物保护协会
重庆市小动物保护协会ID号:77 发布日期:2008-03-06 地区:九龙坡区 浏览次数: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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